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2018-04-04 10:58:54 浏览次数:
房金管委发[2016]2号 签发人:白波
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全市各相关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文件,关于“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规定,和今年省、市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审计要求,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超基数缴交单位必须将缴存基数降至规定的范围以内。在上一年度统计数据公布前,可暂按已公布的数据执行,差额部分可于上一年度统计数据公布后,进行补缴。对于超过缴存基数上限规定的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律不予办理缴存业务。
特此通知
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6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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