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2019年4月22日第十二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
为加强我中心印章管理和使用,严密手续,堵塞漏洞,根据有关法规,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印章的管理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中共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党组章、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公章、中共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支部委员会章。
第二条 印章必须由专人保管。党组章由党组秘书保管,中心公章由文书管理,支部章由负责支部工作的人员管理。
第三条 除特殊情况外,印章一律不得带出中心,必须带出时,需经主任批准,并实行双人负责管理制度。
第四条 建立《印章使用登记簿》,经办人员要在《用印审批单》上详细填写用印事由、名称、份数。
第五条 对印章要妥善管理,不经领导批准,不准随意交给他人代行职责,确因工作需要交接时,要登记备案,以便明确责任。
第六条 保管人员对自己保管的印章要经常检查,一经发现印章有异常情况或丢失,立即报告领导,必要时报告公安机关,查明情况,及时处理。
二、印章的使用
第七条 使用印章,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印章保管人员盖章时,要查验和妥善保存文字批准手续。
第八条 印章保管人员对需盖印章的文字必须认真审查,并保守有关机密。未填写实际内容的空白介绍信和空白证明不得用印。
第九条 盖出的印章要保证位置恰当,字迹端正,图像清晰。
三、印章使用审批程序
第十条 一般公文的签发由经办人填写《用印审批单》,由所在科室(管理部)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签批即可盖章。
第十一条 向市委、市政府呈报的重要文件,向国家和省上报的相关文件需主任签批后盖章。
第十二条 查询函、核查函、移交函等涉及法律的文书,需主任签批后盖章。
第十三条 如分管领导外出时,可由主任签字审批。
第十四条 日常业务范围以外事项需加盖印章的,需经主任签字审批。
第十五条 主任外出不在单位时,急需要主任审批用印的事项,需电话请示,经批准后方可用印,并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如领导已经在《单位介绍信》、《公文审批单》、《网上公开信息签发单》及有关文件等文本上签字,可不必再履行《用印审批单》程序。
第十七条 依据《用印审批单》加盖印章后,如文件内容有变动,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后再用印。
四、印章使用范围
第十八条 呈报、印发的文件,财务、人事等部门的例行报表,业务通报、通知等;需要证明身份的介绍信;因公外出联系事务的介绍信;其他特殊情况的证明、审批手续等可使用印章。
五、其他
第十九条 对违反《印章使用管理制度》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进行问责。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