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违规违约信息管理办法
伊春市住房公积金
缴存人违规违约信息管理办法
(2023年12月13日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征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违约违规人员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是指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审定确认的,违约、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缴存人名单。
凡被纳入信息库的缴存人将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专门注记,并按有关规定实施住房公积金业务限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公积金中心业务管辖范围内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违约等业务的缴存人。
第四条 信息库的建立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及时准确、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分类和认定标准
第五条 纳入信息库的情形
(一)缴存人或协助他人以虚假材料和欺骗手段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的;
(二)缴存人贷后近3年内连续3期(含)以上或累计6期(含)以上逾期的;
(三)缴存人贷后连续6个月(含)未履行缴存义务的;
(四)对于商转公贷款,借款人原商业贷款结清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办结商业贷款抵押注销手续的。
第三章 纳入程序
第六条 纳入信息库程序
(一)信息采集
公积金中心对缴存人疑似违规、违约行为进行信息收集、取证和调查核实。
(二)审查纳入
经公积金中心审查确认为违规、违约行为的纳入信息库。
(三)信息告知
对确定纳入信息库的缴存人,公积金中心应将纳入决定和限制措施告知当事人。
(四)异议处理
当事人对纳入信息库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告知之日起10日内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诉,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并将其移出信息库。
第四章 违规、违约行为业务限制
第七条 缴存人违约、违规行为业务限制措施
(一)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限期退回提取资金或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并解除委托贷款合同,取消其自贷款结清之日起3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
(二)缴存人贷后近3年内连续3期(含)以上或累计6期(含)以上逾期被纳入信息库的,取消其自贷款结清之日起3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
(三)贷后连续6个月(含)未履行缴存义务的,责令按月足额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拒不执行的,自纳入信息库之日起,公积金中心有权要求提前结清贷款本息或按照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为基准,加收50%的利率执行;
(四)涉及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和假冒他人签名等违法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措施。
第八条 信息库的业务限制期为3年。
第五章 信息移出
第九条 限制期限届满,公积金中心将违规、违约的缴存人从信息库中移出。
第十条 贷后停缴的缴存人按规定补缴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并能正常缴交的,经公积金中心审定后,从信息库中移出,贷款利率在次月调整为正常合同利率。
第十一条 被纳入信息库的缴存人在业务限制期内死亡的,由其直系亲属凭相关材料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经公积金中心审定,准予从信息库中移出。
第十二条 缴存人被纳入信息库当月,如未办理对冲还贷业务,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6个月的贷款月还本息额,则不予纳入信息库。
第十三条 缴存人被纳入信息库的,在正常还款状态下,如近3年内没有逾期行为,准予从信息库中移出,该操作在此次贷款期限内仅限一次。
第十四条 其他特殊情况的,经公积金中心审定后,准予从信息库中移出。
第十五条 缴存人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准予从信息库中移出。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管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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