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帮扶救助受灾企业及缴存人给予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2023-08-13 14:18:39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防汛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市有关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妥善做好受灾群众的生活保障,打赢防汛救灾及恢复重建攻坚战,帮助受灾情影响的企业和缴存人共渡难关,现就给予受灾情影响的企业、缴存人阶段性支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受灾情影响较大、导致急需大额资金支出的缴存人、配偶以及同一户籍的父母、子女,可全额提取本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余额,应对暂时生活困难。
二、受灾情影响的缴存人,灾情发生后自有住房暂不具备居住条件,需要租赁住房并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每月可提取1次,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缴存地租房提取限额,不受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含)以上限制,不受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限制。
三、受灾情影响的企业,无法按此前确定缴存比例缴存的,可根据经营情况调整缴存比例,最低可调整至5%。调整缴存比例后缴存仍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缓缴2023年8月至12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人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四、受灾情影响的缴存人、灾情期间参加抢险救灾工作人员,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符合第一、二、三条规定的,需提供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受灾情影响证明》;符合第四条规定的,需提供单位(社区)出具抢险救灾证明,经公积金中心核实后办理。上述阶段性支持政策施行时间自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