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住房公积金黑名单管理办法
(2019年3月7日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2021年3月19日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修订,2021年10月18日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修订,2022年3月16日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诚信建设,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征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是指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审定确认的,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单位和缴存人名单。
凡被纳入黑名单的单位和缴存人将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专门注记,并按有关规定实施住房公积金业务限制及依法惩戒。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公积金中心业务管辖范围内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的单位和缴存人。
第四条 黑名单的建立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及时准确、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分类和认定标准
第五条 公积金中心在记录单位和缴存人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信息过程中,根据失信的不同主体,分为单位黑名单和缴存人黑名单。
第六条 纳入单位黑名单情形
(一)协助缴存人以虚假材料等手段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单位;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1)无正当理由,限制、阻挠、拒绝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2)以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用其他楼盘顶替申报项目楼盘的;
(3)违反《伊春市住房公积金楼盘准入办法》或房地产相关规定被限制销售或楼盘被查封的;
(4)为缴存人提供虚假材料骗提公积金的。
(三)单位无故停缴6个月(含)以上,经公积金中心催缴仍不缴存的。
第七条 纳入缴存人黑名单情形
(一)缴存人或协助他人以虚假材料和欺骗手段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的;
(二)缴存人贷后近3年内连续3期(含)以上或累计6期(含)以上逾期的;
(三)缴存人贷后连续6个月(含)未履行缴存义务的;
(四)对于商转公贷款,借款人原商业贷款结清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办结商业贷款抵押注销手续的。
第三章 纳入程序
第八条 纳入黑名单程序
(一)信息采集
公积金中心对单位和缴存人疑似失信行为进行信息收集、取证和调查核实。
(二)审查纳入
经公积金中心审查确认为失信行为的纳入黑名单。
(三)信息告知
对确定纳入黑名单的单位和缴存人,公积金中心应将纳入决定和惩戒措施告知当事人。
(四)异议处理
当事人对纳入黑名单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告知之日起10日内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诉,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并将其移出黑名单。
第四章 失信行为惩戒
第九条 单位失信行为惩戒措施
(一)被纳入黑名单的单位,在公积金中心网站及公众号等媒体公开发布,公积金中心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监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二)被纳入黑名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纳入之日起3年内实施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禁入;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惩戒措施。
第十条 缴存人失信行为惩戒措施
(一)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限期退回提取资金或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并解除委托贷款合同,取消其自贷款结清之日起3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
(二)缴存人贷后近3年内连续3期(含)以上或累计6期(含)以上逾期被纳入黑名单的,取消其自贷款结清之日起3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
(三)贷后连续6个月(含)未履行缴存义务的,责令按月足额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拒不执行的,自纳入黑名单之日起,公积金中心有权要求提前结清贷款本息或按照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为基准,加收50%的利率执行;
(四)涉及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和假冒他人签名等违法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惩戒措施。
第十一条 黑名单的惩戒限制期为3年。
第五章 信息移出
第十二条 惩戒期限届满,公积金中心将失信单位或缴存人从黑名单中移出。
第十三条 缴存单位按照公积金中心整改要求配合追回骗提、骗贷资金的,经公积金中心审定,准予从黑名单中移出。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公积金中心整改要求纠正违规行为,经公积金中心审定,准予从黑名单中移出。
第十五条 贷后停缴的缴存人按规定补缴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并能正常缴交的,经公积金中心审定后,从黑名单中移出,贷款利率在次月调整为正常合同利率。
第十六条 被纳入黑名单的缴存人在惩戒期内死亡的,由其直系亲属凭相关材料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经公积金中心审定,准予从黑名单中移出。
第十七条 缴存人被纳入黑名单当月,如未办理对冲还贷业务,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6个月的贷款月还本息额,且账户状态正常的,准予从黑名单中移出。
第十八条 缴存人被纳入黑名单的,在正常还款状态下,如近3年内没有逾期行为,准予从黑名单中移出,该操作在此次贷款期限内仅限一次。
第十九条 其他特殊情况的,经公积金中心审定后,准予从黑名单中移出。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