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 > 伊春市

伊春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

2021-03-24 16:37:29  浏览次数:

(2019年11月20日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2021年3月19日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全面建立住房保障体系,根据《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国办发﹝2016﹞72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年满18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经济收入来源的下列人员(简称“自愿缴存人”),均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1.个体工商户(指在我市区域内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聘用人员);

2.自由职业者;

3.进城务工人员和农民工;

4.其他符合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人员。

第三条 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负责办理所辖区域内自愿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转移、提取、贷款等业务。

第四条 自愿缴存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自愿缴存人缴存公积金应提供下列材料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1.身份证原件;

2.户口簿原件;

3.本人名下银行卡(一类卡);

4.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个人信用报告中有连续3个月(含)或累计6个月(含)以上的逾期拖欠记录则视为不良信用,不予办理开户)。

第六条 自愿缴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由个人全额缴存。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每天扣款。如不按约存入导致扣款失败,视为当月欠缴。

第七条 自愿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月缴存额的核定:

(一)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根据自身情况按照当年我市公积金中心公布的缴存基数(上限为伊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下限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上下限之间自行选择。

(二)缴存比例。自愿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10%,最高不得超过24%,自愿缴存人可在规定范围内设定或调整缴存比例。

(三)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一经确定,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保持不变,可于次年申请调整。自愿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不可降低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第八条 公积金中心为自愿缴存人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自愿缴存人已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且未办理销户的,新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时应同步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第九条 自愿缴存人有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一)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约定银行扣款账户等缴存信息发生变动;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需要启封继续缴存;

(三)其他需要变更的事项。

第十条 自愿缴存人进入单位就业,应督促单位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按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 自愿缴存人连续3个月(含)以上未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有权直接将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

第十二条 自愿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再启封的,需补齐欠缴部分住房公积金,连续正常缴存时间自缴存启封月份起重新计算。

第十三条 自愿缴存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帐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基准利率计息。

第十四条 自愿缴存人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含)以上且没有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伊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情形的,可凭相关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办理销户提取的,在销户提取后6个月(含)内不得再次以自愿缴存人名义开户缴存。

第十五条 自愿缴存人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符合《伊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及其它贷款有关规定情形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自愿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应继续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如果贷款后出现连续停缴、欠缴6个月(含)以上的情形,根据《伊春市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管理办法》,以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为基准,加收50%的利率执行,如恢复缴存,贷款利率在次月调整为正常合同利率;或责令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并解除委托贷款合同,纳入诚信黑名单,自贷款结清之日起取消其5年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

第十六条 自愿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如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大于6个月(含)的月还款额,可选择办理对冲还贷业务,即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直接冲还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版权所有: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0458-3971140    传真:0458-3971140
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环卫路教师进修学院后院东20米线
技术支持:神玥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