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 > 伊春市

伊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实施细则

2023-09-22 15:32:37  浏览次数:

(2019年3月7日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2019年11月20日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修订,

2021年3月19日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修订,

2023年3月16日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修订,

2023年9月11日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方便公积金缴存人异地购买自住住房或公寓(以下简称自住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和《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管理暂行规定》(黑建金2015﹞15号)的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伊春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以下简称异地贷款)政策的审批和确定。

    第三条 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伊春市行政区域内异地贷款的管理运作。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伊春市行政区域内异地贷款的管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

 

第五条 凡在国内城市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且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

第六条 异地贷款的类型有:

    (一)异地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异地贷款;

    (二)我市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在伊春市行政区域以外购买自住住房,可向购房所在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异地贷款;

(三)我市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在伊春市行政区域以外购买自住住房,异地不便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向我中心申请办理异地贷款。

 

第三章  贷款条件

 

第七条 申请异地贷款的缴存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申请异地贷款时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新转入本行政区域内的缴存人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连续计算);

(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具有异地购买自住住房行为,并能提供2年以内符合法律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和增值税发票;

(五)对已使用过两套及以上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无论贷款是否已结清,公积金中心不予批准其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以公积金贷款次数为准;

(六)已申请过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配偶及共同借款人再次申请异地贷款时,必须先将原贷款全部结清;

(七)借款人、配偶及共同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中贷款近3年内连续3期或累计6期(含)以上,信用卡近3年内连续逾期6期(含)以上或累计逾期12期(含)以上,且每期逾期金额≥300元的逾期,公积金中心不予办理异地贷款;

(八)异地购买自住住房的房屋性质为公寓或商服用房的,公积金中心不予批准其贷款;

(九)借款人、配偶及共同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有2笔(含)以上贷款或正在为他人提供2笔(含)以上担保的,公积金中心不予批准异地贷款;

(十)同一户籍内的父母、子女(包括有迁出记录的)具有异地购房行为,可申请异地贷款,且只可抵押一套房产。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八条 申请异地贷款的缴存人最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异地购买自住住房房款总价的80%;用本市自住住房抵押贷款的,其贷款比例不得高于本市房款总价的80%。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房龄不得超过30年。

第九条 贷款期限。借款人申请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限。但具有偿还能力且个人信用良好,能有效实施贷款管理的,可适当放宽贷款期限至退休后1-5年。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第十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贷款其他规定:

(一)月还款额:根据所购住房价格、面积、家庭收入、个人信用、年龄、历史贷款、偿还能力及负债等情况综合测算确定,月还款额不得超出家庭月收入的60%;

(二)家庭月收入:1.借款人、配偶及共同借款人的收入以公积金系统中登记的缴存基数确认;

2.借款人、配偶及共同借款人如在伊春市区域以外工作,以异地工作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以下简称《缴存证明》)中登记的缴存基数确认;

3.借款人配偶如退休,由其原工作单位或社会保障部门出具退休收入证明确认。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可直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异地贷款,并如实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银行卡、个人信用报告、婚姻状况证明(已婚提供配偶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户口不在一起提供结婚证原件,离异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原件,丧偶提供死亡证明)。

(二)异地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我市所购自住住房的增值税发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缴存地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及近6个月的缴存流水单;

(三)我市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在伊春市行政区域以外购买自住住房的,按照购房所在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我中心可提供:《缴存证明》及近6个月的缴存流水单;

(四)我市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在伊春市行政区域以外购买自住住房,异地不便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我中心申请贷款的,提供:异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我市抵押自住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

(五)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购房地中心受理缴存人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地中心核实《缴存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要件齐全、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有异议的,公积金中心在接到借款人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人。

第十四条 对准予贷款的,借款人与公积金中心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依法办理贷款抵押担保手续。

第十五条 抵押担保手续办理完毕后,公积金中心3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第六章  贷款担保

 

 第十六条 借款人申请异地贷款的担保方式:

(一)异地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以我市所购自住住房作抵押担保;

(二)我市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在伊春市行政区域以外购买自住住房的,以异地所购自住住房作抵押担保;

(三)我市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在伊春市行政区域以外购买自住住房,在我中心申请贷款的,以我市自住住房作抵押担保。

第十七条 借款人采用住房抵押担保方式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抵押,并与公积金中心签订抵押贷款合同,依法办理房产抵押担保手续。

第十八条 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房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公积金中心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贷款偿还

 

第十九条 借款人应当按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分期偿还贷款本息,还款方式由借、贷双方在抵押借款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条 借款人在抵押借款合同终止前移居国外、死亡或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当继续履行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一条 办理贷款结清手续时必须由借款人或配偶、共同借款人本人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除外),结清贷款本息后,抵押人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产权抵押注销手续。

 

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 解除或变更抵押借款合同,须经公积金中心及借款人双方依法协商同意。变更合同未达成前,原抵押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连续拖欠3个月(含)以上或累计拖欠6个月(含)以上,不按期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向法院申请裁决,处置抵押房产。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日期足额偿还贷款,发生贷款逾期时,自约定还款日开始计收逾期罚息。罚息利率为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当贷款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时,罚息利率为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100%。

第二十五条 缴存地中心应保证其出具的《缴存证明》信息真实准确,因提供信息不实而造成的风险,由缴存地中心承担。

第二十六条 公积金中心应按照《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做好异地贷款档案的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管理工作。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停止支付其异地贷款或者提前回收全部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公积金贷款或偿还贷款本息的;

(三)未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借款人将抵押住房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将抵押住房重复抵押的;

(四)借款人拒绝或阻挠公积金中心对该异地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五)借款人贷款期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抵押借款合同的。

第二十八条 被骗取的异地贷款,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追回,并由相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应按照抵押借款合同约定依法履行还款义务并有权维护其正当权益,对异地贷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行政复议、司法诉讼。

 

第十章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3年911日起施行。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版权所有: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0458-3971140    传真:0458-3971140
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环卫路教师进修学院后院东20米线
技术支持:神玥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