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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住房公积金二0一九年年度报告

2020-03-22 17:05:37  浏览次数: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伊春市住房公积金2019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22名委员,2019年召开2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伊春市住房公积金2018年年度报告》《伊春市住房公积金回迁安置房贷款实施细则》《伊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大(装)修贷款实施细则》《伊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实施细则》《伊春市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管理暂行办法》《伊春市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管理办法》《伊春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伊春市在校大学生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暂行办法》《伊春市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办法》《伊春市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组合贷款管理办法》《伊春市住房公积金楼盘准入办法》《伊春市死亡提取小额住房公积金简易程序》《伊春市住房公积金大病提取办法》《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物业费提取暂行办法》、部分县区(镇)开办委托银行办理业务及其他政策调整事宜。

(二)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为隶属于伊春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设5个科室,9个管理部。从业人员60人,其中:在编48人,非在编12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19年,新开户单位48家,实缴单位1393家,减少709家;新开户职工3304人,实缴职工9.99万人,减少1.97万人;缴存额10.01亿元,同比增长18.60%。2019年末,缴存总额62.00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9.25%;缴存余额34.69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6.53%。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3家,比上年增加1家。

(二)提取:2019年,提取额5.09亿元,同比增长12.11%,占当年缴存额的50.85%,比上年减少2.94个百分点。2019年末,提取总额27.32亿元,比上年末增加22.90%。

(三)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60万元,其中:单缴存职工最高额度60万元,双缴存职工最高额度60万元。

 2019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586笔、2.76亿元,分别同比增长7.16%、2.60%。

 2019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3.08亿元。

 2019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7134笔、33.95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加6.21%、8.85%,贷款余额14.30亿元,比上年末减少2.19%。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41.22%,比上年末减少7.89个百分点。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2家,与上年持平。

(四)购买国债:2019年末,国债余额0.50亿元,与上年持平。

(五)资金存储:2019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19.91亿元,其中:活期0.02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7.45亿元,1年以上定期12.06亿元,协定存款0.38亿元。

(六)资金运用率:2019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42.66%,比上年末减少8.13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19年,业务收入11302.58万元,同比增长56.93%,其中:存款利息6516.80万元,委托贷款利息4580.21万元,国债利息177.70万元,其他27.87万元。

(二)业务支出:2019年,业务支出 4498.09万元,同比增长13.93%,其中: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4497.16万元,其他支出0.93万元。

(三)增值收益:2019年,增值收益6804.49万元,同比增长109.11%。增值收益率2.12%,比上年增加0.95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19年,提取管理费用1157.92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5646.57万元。

 2019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1157.92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5646.57万元。

 2019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648.79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9976.51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19年,管理费用全口径支出1355.27万元(财政补助拨款197.35万元,增值收益列支1157.92万元),同比增长74.66%。其中,人员经费684.13万元,公用经费71.79万元,专项经费599.35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2019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386.73万元,逾期率2.70‰。

 2019年末,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648.79万元,占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1.15%,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23.46%。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2019年,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分别同比减少33.73%、16.47%,缴存额同比增加18.60%。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73.94%,国有企业占18.52%,城镇集体企业占0.43%,外商投资企业占0.36%,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3.52%,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29%,其他占2.94%。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55.34%,国有企业占34.71%,城镇集体企业占0.59%,外商投资企业占0.75 %,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35%,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02%,其他占7.24%;中、低收入占98.62%,高收入占1.38%。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37.53%,国有企业占25.39%,城镇集体企业占0.28%,外商投资企业占1.36%,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8.47%,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34%,其他占26.63%;中、低收入占99.52%,高收入占 0.48%。

(二)提取业务:2019年,1.72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5.09亿元。

提取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62.56%(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28.7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30.27%,租赁住房占2.08%,其他占1.49%);非住房消费提取占37.44%(离休和退休提取占32.57%,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0.32%,出境定居占0.05%,其他占4.50%)。

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97.54%,高收入占2.46%。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19年,支持职工购建房15.33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62.56%,比上年末减少2.74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5735.07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47.48%,90-144(含)平方米占45.71%,144平方米以上占6.81%;购买新房占36.70%,购买二手房占39.2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17.59%,其他占6.49%。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63.56%,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36.44%。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19.99%,30岁-40岁(含)占35.31%,40岁-50岁(含)占23.77%,50岁以上占20.93%;首次申请贷款占82.03%,二次及以上申请贷款占17.97%;中、低收入占96.60%,高收入占3.40%。

 2.异地贷款:2019年,发放异地贷款106笔、2336.70万元。2019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26090.40万元,异地贷款余额2662.87万元。

(四)住房贡献率:2019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59.34%,比上年减少6.68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当年机构职能调整和受托办理业务机构变更情况

 1.单位名称由“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变更为“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单位管理和业务职能不变。

 2.增加龙江银行伊春分行为缴存和提取业务资金收付银行。

(二)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1.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实现应缴尽缴,在校大学生、个体工商户、进城务工人员等自由职业群体均可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2.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开通物业费提取,拓宽大病医疗提取范围,简化死亡职工小额住房公积金继承提取程序。

 3.增加住房公积金贷款类型,开办回迁安置房贷款、大(装)修住房贷款、异地购房贷款、商业银行组合贷款。

 4.调整购房贷款比例,将首套房贷款比例由70%上调至80%,二套房贷款比例由60%上调至70%。

5.依据建金管﹝2005﹞5号文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市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的要求,按统计部门公布的2018年伊春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3428元,确定201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10284元,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确定201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270元;缴存比例最低5%,最高12%;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1.5%计息并记入职工公积金账户内。

(三)当年服务改进情况

 1.合并市区内两个服务大厅,在市行政资源中心公积金窗口集中受理业务。

 2.将人民银行自助查询机搬迁至行政服务大厅,在我中心窗口开通不动产信息系统查询端口,实现办理业务“只进一扇门”。

 3.取消身份证复印件、无房证明、贷款审批表等20余项办事要件。缩短业务办理时限,提取业务资金“秒到账”,贷款业务办理时限由15个工作日缩短到3个工作日。

 4.取消贷款职工领取不动产抵押证明和缴纳、核销工本费环节,由“群众办”变成“我帮办”。

 5.提取和贷款发放业务中涉及资金划转业务的,由原来的限于同行划转调整为可跨行划转。

6.增加网上营业厅、手机 APP、微信公众号等网络服务渠道,单位信息变更、汇补缴、物业费提取、对冲还贷、个人帐户信息查询等20余项业务可全天不限时线上办理。通过12329短信服务平台开通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和还款信息提醒服务。

 7.增设自助查询机和智能办公机器人等智能服务终端,为职工提供查询、叫号、打印、政策咨询等多项便捷服务。

 8.日常服务推行首问负责制、一次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和服务承诺制,开展延时服务和上门服务;工作人员统一着装、立牌上岗。

(四)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

 1.完成全国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直连改造,实现住房公积金“全国漫游”,异地互转“账随人走、钱随账走”。

 2.接入全国住房公积金数据平台,实现与国家税务总局总对总的数据交换,符合条件的公积金贷款职工可享受个税抵扣的优惠政策。

 3.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通过省级验收,开通网站、网厅、手机 APP、微信、12329 短信、12329 热线、自助终端“七位一体”服务渠道,实现人脸识别、数字认证、电子印章、人工智能、自助打印等便捷功能,有效满足职工群众的多层次、个性化需求。

4.实现不动产信息查询功能,实现中心与不动产中心的数据共享,无需职工群众再到不动产中心开具房产证明。

(五)当年住房公积金中心及职工所获荣誉情况

在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营商局等单位联合开展的“创服务品牌·优发展环境”主题创建活动中,行政服务大厅管理部被授予“省级文明窗口标兵”。行政服务大厅管理部主任马宁被评为“市级劳动模范”,风险合规科科长于庆娟被授予“人民满意勤务员”称号。

(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事项治理情况

按照国家四部委《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要求,对通过变造、伪造证明材料、隐瞒事实真相等手段骗提、骗贷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全年共向公安机关移交骗提、骗贷线索45条,已结案2起,行政拘留5人,处分2人,起到了警示和震慑作用。

(七)其他需要披露情况

 1.会计核算方式由原来的“收付实现制”变更为“权责发生制”,当年到期存款和新增存款全部转存为三年期定期存款,按月预提未到期存款利息。

 2.开展电子数据清理,清理封存账户、睡眠账户,转移合并个人重复账户,逐步完善单位和个人基础信息,以此夯实账户数量、提高数据质量,全年共完善单位账户信息1185条,职工个人账户信息34439条,贷款历史数据24227条。

 

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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