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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相关问题

2018-04-04 09:06:14  浏览次数:

贷款相关问题

    

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具备哪些条件?

(一)按规定在本市或国内其他城市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

(三)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愿望和能力;

(四)具有购房或装修住房的行为,能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等依据;

(五)购买新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20%,贷款比例不得超过房款总价的80%;

(六)所购住房的开发企业已向我中心提供必备资料,并经我中心批准后,方可申请办理贷款。

(七)申请贷款时在我中心没有其他贷款;

(八)拟抵押给我中心的房产须无其他抵押贷款,并经产权共有人同意。

二、有哪几种情况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购买新住房;

(二)购买私产住房(二手住房);

(三)购买和回迁棚改住房;

(四)新建、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

(五)异地购买住房。

三、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利率是怎么执行的?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利率执行:1-5年2.75%,6-30年3.25%。如遇国家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调整。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哪些基本规定?

(一)连续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在职职工;

(二)贷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账户余额不低于10000元;

(三)购买新住房:需提供国税部门出具的《黑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开发商出具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条件的,最高可贷房款总价的80%,房款首付比例最低为20%;

(四)购私产住房(二手房):需已办理过户,并能提供地税部门出具的《黑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和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不动产登记证》;

(五)装修住房:最高贷款金额为15万元,贷款期限为10年;

(六)贷款最高金额:最高限额为80万元;

(七)贷款最高年限:贷款年限一般在25年以内,特殊情况可放宽到30年。对将要离退休的贷款人,其贷款年限可按国家规定的退休时间延后5年,即男到65岁,女到60岁。

五、职工如何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购住房贷款?

(一)我市缴交职工或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在伊春区域以外国内其它城市购买住房,需在我中心(管理部)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用在我市的自住住房作抵押,一套不足以抵押的,可用贷款人、配偶或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在本地的两套或三套房屋(含商服房、车库)作抵押;

(二)国内其它城市缴交职工在我市购买住房,并有意愿在我中心申请住房积金贷款的,可持购买住房的《购房发票》和《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由贷款申请人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和近期6个月以上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等相关资料到我中心初审;初审合格后,需在我中心建立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根据贷款额度补缴一定数额的住房公积金,补缴的公积金按定期存款一年利率计息,贷款还清后,连本带息返还给贷款人。

六、什么是“对冲还贷”?

是指在贷款期限内可用贷款人及配偶每月公积金缴存额之和,且不高于每月还贷本息额,打入与贷款人约定的扣款帐户内,用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即:“对冲还贷”。

七、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解除抵押办理程序

第一步 主贷款人或配偶,持委托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和身份证,到中心信贷科(管理部)办理贷款解除手续;

第二步 办理还清贷款解除手续原则上应由主贷款人或配偶亲自到场办理。因故无法到现场亲自办理的,可由主贷款人或配偶委托他人持单位出具的《证明》、委托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到中心信贷科(管理部)办理贷款解除手续;

第三步 中心信贷科(管理部)向其出具《房产抵押注销登记审批表》和《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主贷款人或配偶或受委托人需在《房产抵押注销登记审批表》上签字后,中心信贷科(管理部)将《房产抵押注销登记审批表》、《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交给办理人员,并告之到产权部门或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产抵押注销手续;

第四步 上述相关材料由中心信贷科(管理部)整理后存入贷款人的贷款注销档案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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